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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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
王律师,上海刑事律师,现执业于 ,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从犯的作用或者是起辅助作用的,或者是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并非一律是主犯,可能属于从犯。从犯应当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帮助犯的有关知识:
帮助犯,是指帮助实行犯实行犯罪的人。帮助行为必须是实行行为以外的行为,对实行行为起促进作用。帮助作用只要求具有帮助可能性即可,不要求实际起到帮助作用。
注意:成立帮助犯,要求有帮助的行为与帮助的故意,共犯从属性说还要求被帮助者实行了犯罪。
1、帮助行为包括物理性帮助和心理性帮助。
2、帮助行为包括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
3、帮助行为包括事前帮助和事中帮助,不包括事后帮助。事中帮助就是承继的帮助犯。事后帮助,也即既遂后帮助,成立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4、对中立的帮助行为,可能认定为犯罪:明知他人正在或者马上要实行犯罪,为其顺利进行提供帮助力的行为。
甲在撬他人保险箱时口于舌燥,甲递给乙一瓶矿泉水,使乙得以继续撬保险箱,甲构成帮助犯。
出租车司机甲明确得知乘客乙要前往附近某地杀人,仍将其运往目的地,甲构成帮助犯。
商店老板甲看到大街上乙丙在打架,乙突然进到商店要求买把菜刀。甲明知乙拿菜刀要行凶仍卖给乙,乙果然拿刀将丙砍成重伤,甲构成帮助犯。
甲、乙、丙组成盗窃团伙,租住在出租屋,每天到附近饭馆吃饭。饭馆老板丁明知他们吃完饭要外出盗窃仍给他们提供服务。丁不构成帮助犯。
5、刑法如果将特定帮助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就不再是帮助犯,而按独立罪名论处。
注意:刑法规定将特定帮助行为单独规定为其他犯罪实行行为的情形属于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常见的情形有: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向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活动进行资助行为的。
资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
协助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
放纵走私罪:;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该罪名是过失犯罪,不是帮助犯。
在实践中,共同犯罪分类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共同犯罪分类标准
国外分类标准
各国立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可谓五花八门,但从采用的分类标准上看,却不外乎两种:
1、分工分类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进行分类。
分为:正犯;教唆犯;帮助犯;组织犯。
2、作用分类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进行分类。
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这两种分类方式应当说各有利弊。分工分类法能够客观地反映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分工及其联系形式,可以很好地解决对共同犯罪人的定性问题。但是对共同犯罪人予以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正确确定各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大小,而刑事责任大小取决于各共同犯罪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取决于其行为在侵害法益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工分类法不能充分的揭示各工作犯罪人在共同侵犯某种法益的活动中所其的作用,难以很好地解决对共同犯罪人的量刑问题。因此,从纯粹采用分工分类法的国外立法例来看,对于;教唆犯;只能规定;依正犯处罚;,无法体现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实际作用大小,对刑罚轻重的影响。
作用分类法则正好相反,它虽然有助于解决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但在表明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及彼此联系上,却显示出一定的局限性,即不能准确地说明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的法律性质,从而对其准确定罪。
;;;;我国分类标准
我国刑法对共犯的分类,学者们一般认为采纳的是混合分类法,又称折衷分类法:以作用分类法为主,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同时兼顾分工分类法,考虑到教唆犯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将其加为法定的共同犯罪人种类之一。
二、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这里要注意准确对;人;的理解,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具体而言,即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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