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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人是主犯吗 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的转化定罪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8日 来源:上海刑事律师
[导读]:   王律师,上海刑事律师,现执业于,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

  王律师上海刑事律师,现执业于 ,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第一被告人是主犯吗

第一被告人是主犯吗

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只是在起诉上的称谓,与实际量刑无关。一般情况第一被告会被认定为主犯。可以分主犯和从犯。主犯重、从犯轻。

在公诉书中,共同犯罪的,犯罪成员一般都是按照罪责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的。由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依次排序,主犯排在最前面。排序越靠后,罪责越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看完本文之后,大家对于这个问题都清楚了吧。在法律上对于第一被告是不是主犯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都是将第一被告当做主犯,大家对于这方面的情况有相应的了解,才能知道是怎么回事。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的转化定罪

聚众斗殴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首要分子是否能够转化定罪必须作具体的分析。司法实践中,不同的省份对此情形在适用法律方面各不相同,如江苏省《关于办理涉枪涉爆、聚众斗殴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首要分子在实施组织、策划、指挥以及聚众行为以后,事前明确要求避免造成对方重伤和死亡的,而本人未参与斗殴行为的,如果造成重伤、死亡的后果,不能对首要分子转化定罪。”这样的规定符合刑法学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论。聚众斗殴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其主观要件有特殊性,即各行为人之间须具备聚众斗殴的共同犯意。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与共同犯罪,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所谓犯罪的意思联络,是指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事前已经明确要求避免造成对方重伤和死亡,积极参加者的行为造成了他人伤亡,这个属于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行为,对首要分子不得转化定罪。

首要分子既没有要求积极参加者不得致人伤亡,但是也没有明确加以限制,其结果却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此种情形依照江苏省《关于办理涉枪涉爆、聚众斗殴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照样对首要分子转化定罪。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有悖于刑法学的共同犯罪理论。如前所言,聚众斗殴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特征就在于参与犯罪者之间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要分子没有限制积极参加者不得致人伤亡,在斗殴过程中,积极参加者转化其犯罪故意的内容,产生了伤害或者杀人的故意,而首要分子并不明知且没有与实施者意思沟通,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之间无法存在意思联络,虽然法律规定首要分子要对整个犯罪结果负责,但是犯罪结果必须存在于首要分子的意志之内。根据刑法学“主、客观一致”的定罪原则,由于实施者的犯罪行为超出了事先的共同故意,故在处理首要分子时不应该随之转化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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