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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聚众斗殴的规定有哪些 聚众斗殴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8日 来源:上海刑事律师
[导读]:   王律师,上海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

  王律师上海刑事律师,现执业于 ,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法律中聚众斗殴的规定有哪些

2、聚众斗殴其中一方的人数在三人以上的,另一方未达到三人的,对超出三人一方也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

裁判观点:聚众斗殴中的“聚”是纠集、召集之意;“众”指多人。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三人为众”的说法,所以,“众”应指三名以上的人,但并不要求双方的人数均在三人以上,即只要斗殴中的一方行为人具备聚众的要求,就可构成本罪。因为,只要斗殴双方中有一方属于聚众,其行为就具有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性质而须作为犯罪处罚;而且,从刑法的原理来看,在斗殴活动中,只要有聚众的行为,聚众斗殴罪就可存在。

观点来源: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资刑初字第50号

3、一方有互殴的故意,纠集三人以上对另一方进行殴斗,另一方开始没有互殴的故意,但在事态发展过程中产生斗殴故意并纠集多人以上进行互殴的,对双方均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

裁判观点:聚众斗殴的一方有斗殴、滋事故意,而另一方在得知对方会来闹事的情况下,积极组织,纠集人员、准备工具,在对方来到现场后与对方进行互殴,其行为不能构成正当防卫,对双方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

观点来源: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鄂0607刑初76号

4、受邀约参与斗殴,到达斗殴现场但并未直接参与斗殴,可以认定为从犯

裁判观点:聚众斗殴中积极参加者作用差别明显的,能够分清积极参加者的主、次作用的,应当确定主、从犯。对于受邀约参与斗殴,虽然到了现场,但并未直接动手实施斗殴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聚众斗殴罪,但可以认定为从犯。

观点来源: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11刑终108号

5、聚众斗殴过程中,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对持械一方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对未持械一方可以不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裁判观点: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一方持械参与斗殴,而另一方未持械参与斗殴,对持械一方应当以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而对于未持械一方不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观点来源: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浙0282刑初68号

聚众斗殴是社会影响恶劣,并会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违法活动,根据聚众斗殴的主体,以及犯罪事实的认定,产生的后果,根据法律会处以相应的刑法处罚。尽管很多人认为自己只是跟着去看一看,并没有聚众斗殴的意图,或并非主要发起人,但是如果产生了相应的后果,依旧要承担相应的法律。

聚众斗殴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一、聚众斗殴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客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客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主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主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二、如何认定聚众斗殴中的共犯

从刑法规定聚众斗殴活动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均应追究刑事的

、情况看,本罪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 对此,须把握以下几点:

并非在任何聚众斗殴的犯罪案件中都会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因为,在整个案件的罪行不太严重且首要分子只有一人的情况下,如果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不应认为犯罪。这样须追究刑事的犯罪分子的人数就达不到成立共同犯罪的要求。

、首要分子的人数在两人以上的情况下,虽然他们在聚众斗殴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会能有大小之分,但由于都属于主要作用,因而都应当认定为主犯。只是在在量刑时,仍须考虑其所其作用的差别,这是充分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其他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时,其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可能是主要作用,也可能是次要或辅助的作用,应当根据其实际所起作用的大小,而认定其系主犯还是从犯。不应当不加区别地一律认定为主犯,或一律认定为从犯。

、对参与聚众行为而未参与斗殴行为的首要分子或其他积极参加者,在排除其构成中止或预备形态的情况下,应与参与斗殴行为的其他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一起,共同对斗殴行为承担刑事。

在对聚众斗殴罪进行处罚的时候,一般是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但对于其他的参与人员而言,虽然聚众斗殴的行为没有被认定构成犯罪,但这也属于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于是还是会对其他人给予治安管理方面的处罚,进行罚款、处一定天数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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